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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20-07-01 17:07:55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再追偿。
①外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内部: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总原则:先看债务再找人,先找合伙企业再找个人。
①特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普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多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享有合伙财产份额价值为10万元,因个人车辆修理而欠乙修理费5万元,到期无力清偿。同时乙欠合伙企业5万元未清偿;合伙企业未向甲支付上一年度应分配利润10万元。债权人乙提出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甲对合伙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请求权

B.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价值5万元的财产份额

C.以甲欠乙的修理费抵销乙欠合伙企业的货款

D.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修理费

1.【答案】AD。

解析:选项BC: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协议对外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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