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身利益受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整体利益受损)
损害人 | 责任主体 | 情形 | 股东资格 | 权利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会 | 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 | 董事会 | |||
公司以外的他人 | 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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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 ①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监事、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③股东依据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④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单选题】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与其妻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进行交易,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五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2017年)
A.王五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五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出请求
C.王五应以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D。
解析: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制条件;选项B: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王五必须先向监事会(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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