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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及练习题: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17 11:35:08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1.股东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的限制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
③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买卖的限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二)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可以回购的情形 回购程序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4)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①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③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2年)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B。解析:选项A,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选项C,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7月20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9年7月21日起可以转让,但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B.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9年7月21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视股价情况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债务人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质押权标的

【答案】C。解析:选项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不足1年,因此该事项不符合规定;选项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不足1年,因此该事项不符合规定;选项C,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以回购不超过10%的股份,且3年之内转让即可,所以C选项正确;选项D,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该事项不符合规定。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股份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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