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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20-07-20 13:33:00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提示】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②增减注册资本;

③发行公司债券。

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任职人员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答案】A。

解析: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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