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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及练习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20-07-20 13:35:4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1)对内转让(没有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章程没有其他约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继承的股权转让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答案】AD。

解析: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故A选项正确。选项B: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选项错误。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符合规定,故C选项错误。选项D: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符合规定,故D选项正确。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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