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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2020-07-28 16:27:42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1)经营稳定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财务指标良好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审计报告 最近3年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法定障碍 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存在下列行为: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①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②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③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⑦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相关链接】首发股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5)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增发股票决议 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多选题】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 )。

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B.公司现任董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

D.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答案】BCD。

解析:选项B: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选项C: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选项D:须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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