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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20-07-28 16:31:0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1)对象和人数要求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提示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提示2】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提示3】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发行对象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3)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发行对象 除以上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提示】“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岀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单选题】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

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C。

解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A选项错误。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B选项错误。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述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发行对象;其他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发行对象;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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