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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2020-07-31 13:41:58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项目 内容要点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优先股公开发行时的特殊要求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4.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5.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表决权的恢复 (1)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多选题】根据证劵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有( )。

A.采取固定股息率

B.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C.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D.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答案】ABCD。

解析:优先股公开发行时的特殊要求:(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故ABCD选项正确。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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