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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要约收购程序

2020-07-31 13:55:07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要约收购程序

1.公告前取消
(要约撤回)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期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要约不可撤销 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要约的变更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 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竞争要约 (1)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2)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6.要约价格 最低限价:收购人按照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7.要约对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8.预受要约 (1)在收购期内,同意接受要约并不是承诺,而是预受。
(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3)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股东未撤回预受,不得转让。
9.要约期满 (1)发出部分要约的: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发出全面要约的
①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4)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要约收购程序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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