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强制要约制度
(一)要约收购制度安排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优先股不计入。
2.协议收购
(1)协议收购超过30%的 | ①申请豁免:经证监会豁免,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 |
②30日内减持到30%或以下。 | |
③必须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的要约。 | |
(2)收购恰好等于30%的 | 继续增持股份,必须采用要约方式,但允许其部分要约,而非全面要约。 |
(二)强制要约义务的豁免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2)重组获同意且3年不转让 |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
(3)其他情形 |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国家行为 |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
(2)股份回购所致 |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
(3)其他情形 | 证监会认定。 |
3.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新股发行,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
(2)一年后,年增持不超过2% |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锁定期:完成之日起6个月)。 |
(3)50%后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 |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4)金融机构承销、贷款所致 |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
(5)继承所致 |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
(6)履行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 |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
(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强制要约制度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