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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借壳上市(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0-08-03 15:40:05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借壳上市(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

1.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示】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

(2)购买的资产总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2.遵守条件:

(1)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2)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提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不得实施该种交易行为。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借壳上市(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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