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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破产原因

2020-08-05 11:26:1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表现形式 主要适用对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右列情形之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
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债权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破产原因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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