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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债权人委员会

2020-08-12 13:46:2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1.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3.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委员会重大事项的监督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三)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1.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

【提示】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即讲义债权人会议职权第(2)、(3)、(5)条。

2.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答案】D。

解析:选项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才有效,并非由人民法院指定;选项D: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债权人委员会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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