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别除权
1.概念 |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 |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
3.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提示】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不构成别除权。 |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选项A: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别除权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