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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票据抗辩

2020-08-25 14:09:43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情形

抗辩类型 具体情形
物的抗辩 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
人的抗辩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2)明知出票人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二)抗辩切断制度

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3.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给付相当的对价,善意受让人必然受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无瑕疵的权利,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均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为了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的银行资金账户上只有3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取得了A银行的拒绝付款证明书。丁公司持拒绝证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

B.甲公司可以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对抗丁公司

C.如果丁公司先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再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可以以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对抗乙公司

D.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答案】CD。

解析: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A、B两项错误,D项正确;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C项正确。故本题选CD。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票据抗辩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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