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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票据权利的补救

2020-08-31 10:36:0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适用于以下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3.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5.公示催告期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既能挂失止付又能公示催告的是( )。

A.现金支票

B.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答案】D。

解析: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票据权利的补救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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