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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抵押权VS质权

2020-10-12 14:05:42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详情如下:

抵押权VS质权

简介

抵押权与质权同属担保物权的范畴,在学习的过程中容易被初学者划等号,然而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去区分呢,一起去看看吧。

辨析

抵押权与质权属于物权,并且都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简称为质权。

总结

区别 抵押权 质权
权利客体
(担保物)
动产(车、设备等)
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动产(车、设备等)
权利(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权利设立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动产(交付时设立)
权利(部分有价证券交付时设立、其他登记时设立)
转移占有 无需转移占有 需转移占有
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看从物是否归属于主物所有人所有
(属于,是;不属于,否)
看从物是否一并交付于质权人
(交付,是;未交付,否)
效力是否及于孳息 看孳息产生自扣押前,还是扣押后
(扣押前产生,否;扣押后产生,是)
法律关系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 出质人、质权人、质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抵押权VS质权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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