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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及练习题: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2020-11-25 11:36:12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特征

要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
债权 不影响 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起诉权 不影响 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胜诉权 影响 ①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③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适用对象

要点 具体内容
适用对象 一般 债权请求权。
例外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适用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种类

诉讼时效种类 时效 适用情形 起算点
(1) 普通 3年 一般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长期 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3) 最长 20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4.起算

种类 起算起点
附条件或附期限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有履行期限 (1)一次清偿的,从清偿期届满之日;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
  1. 依照合同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培训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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