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共有
共有 方式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
共同 共有 |
(1)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的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 (4)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
|||
按份 共有 |
1.份额的确定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按出资额确定; ②出资额不能确定,视为等额享有。 |
|||
2.份额的转让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债权债 务/共有物的一般管理 | 对外 |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
对内 | 共同共有 |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负担。 |
||
按份共有 |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及处分 | 共同共有 | 重大修缮及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 |
按份共有 | 重大修缮及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多选题】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2015年)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答案】AB。
【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解析: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甲享有60%的份额,未达到2/3以上。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产生效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共有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培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