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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的相对性

2016-11-29 17:35:27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合同的相对性,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具体要求】
1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3 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法》 具体内容
(1)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合同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 第三百一十三条 运输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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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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