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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2017-06-30 19:17:03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交流⑤群:276801146,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练习题·单选题】(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B。解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017年注会冲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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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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