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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

2017-07-03 13: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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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司设立制度

(一)设立登记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设立公司应当首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设立项目和内容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

(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如对上述合同明确表示承认或者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示承认,则合同相对人也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对此也知情,公司拥有抗辩权

【练习题·多选题】(2016年)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C.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答案】BCD。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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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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