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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因(3)

2017-07-13 14:06:55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变动原因(3),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注册会计师考试群⑥】:15967898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物权变动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的物权变动。

具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处理方式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种。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权变动。

具体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继承或受遗赠,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法律文书/征收,在法院或仲裁委的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2年B卷·案例)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问:(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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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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