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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背书

2017-08-04 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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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提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3.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002年单选题)

5.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2001年)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2007年)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6.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0年单选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8.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04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3)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例题3·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2014年)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2013年)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解析: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包括有偿转让背书和无偿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例题6·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转让背书无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

C.背书人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

【答案】C。解析:(1)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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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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