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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动产租赁期间转让或抵押

2017-08-28 14:49:27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动产登记制度,并结合考试大纲以及历年试题进行专业分析。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不动产租赁期间转让或抵押

1.考频说明:CPA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2017无变动。

2.题型分布:主要为案例分析题

3.平均分值:一般来说5分左右。

4.难易程度:理解性知识点,难度不大。

5.学习技巧:结合小案例学习

1.房屋租赁期间转让

房屋先出租与承租人,租赁期间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租赁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

【提示】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且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房屋租赁与抵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房屋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房屋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房屋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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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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