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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

2017-09-19 1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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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

【考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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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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