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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预告登记

2017-11-09 1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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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2017年新增)

【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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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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