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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2017-11-30 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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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解释1】《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解释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解释4】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解释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此外,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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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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