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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解读: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2018-05-17 17:20:44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经济法知识点: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类型主要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区分原则

物权法中很重要的一个理论知识点:区分原则。简单点说,区分原则就是: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规范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按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二、物权变动规则

1.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之一般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有相应的处分权+交付(公示要件)。我们来剖析一下这个规则:

(1)法律行为有效:我们现在讨论的物权变动规则是基于法律行为,因此首先要求相应的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

(2)有相应的处分权:在此物权变动的通道中,要求行为人系有权处分,如果行为人无权处分,则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但可能因为善意取得制度(以符合善意取得其他要件为前提)而发生物权变动,但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我们今天讨论的物权变动规则,要求行为人系有权处分。

(3)交付(公示要件):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人系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所以对于这么强大的权利,其变动需要公示,即公告世人,物权发生何变化,从而为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做好准备。

2.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之特殊规则

前文所述规则为一般规则,在法律的世界里,有一般,即有例外:

(1)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权利质权的设立。

一般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此类权利质权较为特殊,由于其无法交付,因此法律规定以登记而不是交付作为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此特殊规则为:法律行为有效+有相应的处分权+设立登记。

此类权利质权主要包括: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电子仓单、电子提单)设立权利质权;

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设立权利质权;

③以知识产权财产权设立权利质权;

④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2)无须公示,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行为有效+有相应的处分权。主要包括:

①动产抵押的设立;

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注意:此类物权变动虽无需公示,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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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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