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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解读: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018-05-17 17:57:51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其共有三种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那无权代理就当然无效吗?当然不是。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主要从当事各方角度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

(1)被代理拥有的追认权: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A公司帮B集团推销出去大单产品,虽然A公司没有B集团的代理权,但只要B集团认可A公司的行为追认其代理权,那B集团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相对人的催告权: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没有表示,则视为其拒绝;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比如A公司帮B集团推销出去大单产品给CC公司,在B集团行使追认权之前,CC公司可以催告B集团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B集团无回应,则视为B集团拒绝追认;若B集团按合同要求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其对合同的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相对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比如A公司帮B集团推销出去大单产品给CC公司,在B集团行使追认权之前,CC公司可以通知B集团撤销其之前对B集团做出的购买产品的意思表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我们从表面见到的人、材料(授权文件、合同等),按照以往交易的经验合理判断均是有效力的,故与之出于正常商业目的签订了合法合规的合同。而后,我们才知晓对方并不具备有效的代理权(如无代理权、超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但对方提供了足以使我们相信其拥有代理权的材料(如授权文件、盖章合同),我方出于善意且无过失,与之进行了商业往来。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可以主张代理合同有效,即合同正常履行;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代理行为失效。但被代理人人不能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如华米公司准备从代理爱风手机的A公司再买一批手机,A公司人员直接拿盖章合同按照市场价与华米公司签订了手机销售合同。半个月后,华米公司得知A公司半年前被爱风手机取消了代理权,遂与爱风手机厂家联系,主张代理合同有效,爱风手机本想以代理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但其法律顾问不同意这样的做法,建议主张代理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手机销售给华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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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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