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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问答:欺诈or胁迫

2018-06-25 14:20:52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行到强化阶段,努力备考中的你在学习中是否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明确各类知识点,中公小编为你精心整理了一些问答资料,以下是《经济法》知识点的问答环节,希望可以为你答疑解惑。

例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住房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乙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乙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甲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 :

(1)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问: 欺诈or胁迫

老师您好,乙对甲说有他的贪污材料,但实际并没有,这不是属于欺诈吗?为什么会是胁迫呢?谢谢。

答:胁迫和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意欲造成对方的恐惧,从而基于这种恐惧心理处分自己的财产。换言之,胁迫中可以带有欺诈成分,但是欺诈中,不可带有胁迫成分。

胁迫不要求危害结果马上产生的,他可以是日后的一种威胁手段。日后会发生什么,谁也说不定,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不可知性,来造就对方的一种心理恐惧。就好比日常生活中,我和对方发生纠纷了,然后抛出一句,你等着,我叫我哥来收拾你。这句话里面,我哥可能来,也可能不来,甚至我可能就没有这个传说中让人心生畏惧的哥。所以他可能是一种欺诈,但是他更鲜明的特征是,这属于一种胁迫。

本题中,校长是基于什么样的真实原因低价转让自己财产给记者了,是由于记者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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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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