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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9-05-22 16:34:23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例题)

【单选】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代孕合同

C.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戊在其患病期间写下遗嘱

D.己母患病急需用钱,庚趁机以低价购买己藏的一幅名画,己无奈与庚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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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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