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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2019-07-15 11:56:37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题)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例题)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期限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合同签订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5月20日复到有效,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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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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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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