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撤销权

2019-07-16 13:48:45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解释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例题)

【多选题】下列对合同保全措施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描述正确的有( )。

A.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B.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C.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D.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撤销权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点击下方图片即可获得中公研究院根据2019《经济法》新大纲为各位考生准备的注会备考宝典|新大纲知识点手册。

注会考生必不可少的通关秘籍,点击图片即可获取↓↓↓

【正确答案】AC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可以咨询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扫码进群,不仅可以找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备考伙伴,还可以领取不定期的注会惊喜礼包哟!最后,中公小编也祝愿所有考生能够顺利通过2019年的注会考试!

小编推荐:

2019注会考试《经济法》7月份备考计划

2019年注会考试全国各地区报名人数汇总(持续更新)

2019年全国各地注会考试地点安排详情汇总(全部更新!)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总结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