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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9-07-17 17:15:47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例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

A.实物

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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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协商或者评估;(2)选项D:只能协商确定。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可以咨询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扫码进群,不仅可以找到更多志同道合的备考伙伴,还可以领取不定期的注会惊喜礼包哟!最后,中公小编也祝愿所有考生能够顺利通过2019年的注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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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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