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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019-07-18 10:54:47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对外代表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撤销委托权

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监督权的权利主体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异议权的权利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例题)

【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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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账簿权,但无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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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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