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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

2019-08-02 10:40:08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表决权

1.组成: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表决权

参会与表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申报的债权人参加,有权参加债权核查、确认、提出异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经确认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
限制表决权(担保物权) 经确认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包括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两类事项无表决权:
①通过和解协议;
②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无表决权 职工劳动债权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但在重整程序中职工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

B.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C.债权人会议一律由人民法院召集

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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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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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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