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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别除权

2019-08-02 10:57:17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别除权

1.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但凡债务人企业提供的抵押、质押、留置。

(2)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1)仅在担保物价款内承担责任,

(2)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别除权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点击下方图片即可获得中公研究院根据2019《经济法》新大纲为各位考生准备的注会备考宝典|新大纲知识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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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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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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