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
背书人必须将(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
2.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提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任意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6.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8.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3)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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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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