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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19-09-16 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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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人,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B.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D.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D。

解析:选项ABD: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cpa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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