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不到一周的时间,对于参加注会考试的考生而言,当务之急是针对自己知识的掌握情况的不足进行查漏补缺,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高效的备考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19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VS债权人撤销权,详情如下: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VS债权人撤销权
区别 | 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撤销权 |
适用行为 |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
具体情形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
(1)无偿行为:知情/不知情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 (2)有偿行为:高低30%+知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
债权状态 | 债权已经到期 | 到期与未到期均可 |
行权时间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5年+1年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行权方式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诉讼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诉讼结果 |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
诉讼费用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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