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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11-20 15:22:30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答案】A。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是纯获益的,不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是无效,因此选项B不选;选项C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是“按照市价”购买,是公平交易,因此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受胁迫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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