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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善意取得制度

2019-11-25 14:57:4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善意取得制度

1.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出让的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动产进行交付。即满足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转让合同有效。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 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的,原权利人的丧失原物所有权。
(2) 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 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多选题】

2018年1月1日,甲将其自行车出租给邻居乙,租期为3月。同年2月1日,乙将该自行车赠与不知情的丙,同时交付于丙。同年3月1日,丙将该自行车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已交付,但丁尚未支付价款。同年4月1日,该自行车被戊盗走,戊在当天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戌,已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2018年3月1日之前,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是甲

B.2018年3月1日之后,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一直是丁

C.2018年2月1日,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2018年4月1日,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1)AC选项: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丙未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在3月1日前,自行车仍归甲所有,故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2)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丁于3月1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3)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戌未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善意取得制度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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