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抵押权的生效
(1)不动产
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
A.以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使用权
B.生产设备
C.乡村企业的厂房
D.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抵押权的设立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