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七章知识点: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除合营方对持有合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以外,其他合营安排中的合营方 应当确认自身所承担的以及按比例享有或承担的合营安排中按照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归 属于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该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比例合并,但与 比例合并又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 产;二是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三是确认出售其 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四是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 的收入;五是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 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 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 额。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确认在相关固定资产中的利益份额,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来确认在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的份额。共同经营通 过单独主体达成时,合营方应确认按照上述原则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企业的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但合营方对于因其他股东未按约定向合营安排提供资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等规定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从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要求。
有关合营合同的安排通常描述了该安排所从事活动的性质,以及各参与方打算共同开展这些活动的方式。例如,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生产产品,每一参与方负 责特定的任务,使用各自的资产,承担各自的负债。合同安排也可能规定了各参与方分 享共同收入和分担共同费用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合营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 认其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资产和负债,并根据相关约定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份额。当 合营安排各参与方可能同意共同拥有和经营一项资产时,相关约定规定了各参与方对共 同经营资产的权利,以及来自该项资产的收入或产出和相应的经营成本在各参与方之间 分配的方式。每一个合营方对其在共同资产中的份额、同意承担的负债份额进行会计处 理,并按照相关约定确认其在产出、收入和费用中的份额。
【例7-23】 2x13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一栋写字楼,各自拥有 该写字楼50%的产权,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合同约定,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 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作出;A公司和B公司的出资比例、收入分享比例和费用分 担比例均为各自50%。该写字楼购买价款为8 0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以银行存款 支付,预计使用寿命20年,预计净残值为3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该 写字楼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8。万元,按月交付。该写字楼 每月支付维修费2万元。另外,A公司和B公司约定,该写字楼的后续维护和维修支出 (包括再装修支出和任何其他的大修支出)以及与该写字楼相关的任何资金需求,均由A 公司和B公司按比例承担。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采用成本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 计量,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由于关于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所以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该写字楼,购买并出租该写字楼为一项合营安排。由于该 合营安排并未通过一个单独主体来架构,并明确约定了 A公司和B公司享有该安排中资 产的权利、获得该安排相应收入的权利、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等,因此该合营安排是共
同经营。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出资购买写字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 (8 000 万元 x50% ) 40 000 000 40 000 000 |
|
贷:银行存款 | ||
⑵ | 每月确认租金收入时: | |
借: | 银行存款 | (480 万元 x50% ;12 ) 200 000 |
贷:其他业务收入 | 200 000 | |
⑶ | 每月计提写字楼折旧时: | |
借: | 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
160 000 |
[(8 000 万元 -320 万元)4-20 4-12 x50% ] 160 000
(2支付维修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 000 x50%)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二)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 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该规定与合营方对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规定一致。
(三)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 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 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 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四) 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且形成控制情况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 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合营安排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 业务。
合营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项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时,如果合营方对该共同经营仍然是共同控制,则合营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不应按照新增投资日的 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了解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会计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七章知识点: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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