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 总体要求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 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第五十二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 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第五十七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 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