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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税法》第十章知识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2020-08-18 09:45:1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各位注会考生能够更好的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进行梳理,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个当月,其余全是次月)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企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期限、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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