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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11-20 10:00:45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结算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考点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
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
是否收到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
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销售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税法》备考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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