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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从雇佣单位、派遣单位同时取得工资所得征税问题

2017-09-04 1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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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从雇佣单位、派遣单位同时取得工资所得征税问题

【考频】一般

【难度】适中

·雇佣单位: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税;

·派遣单位: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

·纳税义务人: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小陈为某外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7年5月,该外资企业支付给小陈的薪金为8000元;同月,小陈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4000元。

请计算:

1.该外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小陈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

(1)外资企业应为小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8000-3500)×10%-105=345元;

(2)派遣单位应为小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4000×10%-105=295元;

(3)小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000+4000-3500)×20%-555=1145元;

因此,小陈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505元(1145-34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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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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