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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9-21 11: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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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练习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把握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密切联系,例如与房产税的关系,与耕地占用税的关系、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同时,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征收的一种税。

情形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各自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

(一)税率——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具体包括:

类型 计税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测定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申报的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提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关注重点内容)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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